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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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物价局文件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3(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附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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